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40號

原告
劉俊傑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律師
被告
台灣不一樣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黃木壽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9 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