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53號
- 原告
- 鴻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蘭
- 訴訟代理人
- 黃添進
- 被告
- 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禾
- 訴訟代理人
- 馬潤華
- 被告
- 吳崑霖
- 訴訟代理人
- 賴思達律師
- 被告
- 陳瑞榮
- 訴訟代理人
- 洪明立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小真
- 被告
- 木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珍
- 被告
- 莊政斌
- 被告
- 張妘蓁
- 被告
- 林家和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有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瑾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上華
- 被告
- 張秋水
- 被告
- 顏志仲
- 被告
- 陳獻民
- 訴訟代理人
- 周進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孟穎
- 被告
- 賴德輝
楊為洸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位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陳金蘭」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金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據原告所提起訴書及民事委任狀(見本院卷第6 、111 頁),足證本件原告僅為「鴻運營造有限公司」一人,故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位「兼法定代理人陳金蘭」之記載,該「兼」字應係贅載,特予以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