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60號
- 原告
- 社團法人台中市凱歌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祐恩
- 訴訟代理人
- 游雅鈴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旻樺
- 被告
- 鴻福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和慶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9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被告於本次庭期日攜帶民事答辯狀(二)、陳報狀所列「財團法人臺中市款協會建堂工程第一期經費支出說明表」之收據、發票、照片等證物原本到院,並請原告於庭前就該證物具狀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