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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6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60號

原告
社團法人台中市凱歌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祐恩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複代理人
蔡旻樺
被告
鴻福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和慶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9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被告於本次庭期日攜帶民事答辯狀(二)、陳報狀所列「財團法人臺中市款協會建堂工程第一期經費支出說明表」之收據、發票、照片等證物原本到院,並請原告於庭前就該證物具狀表示意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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