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74號
- 原告
- 來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德禮
- 訴訟代理人
- 蔡苑宜律師
- 被告
- 臻譽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建楨
- 訴訟代理人
- 林開福律師
- 複代理人
- 沈暐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 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諭知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