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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洪瑞隆
  • 法定代理人
    鐘德禮、賴建楨

  • 原告
    來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臻譽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74號 原   告 來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德禮 訴訟代理人 蔡苑宜律師 被   告 臻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楨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複代理人  沈暐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 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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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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