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洪瑞隆
- 法定代理人鐘德禮、賴建楨
- 原告來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臻譽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74號 原 告 來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德禮 訴訟代理人 蔡苑宜律師 被 告 臻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楨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複代理人 沈暐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 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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