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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2號

原告
鋐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發
被告
敬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坤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1,8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9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474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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