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1號
- 上訴人
- 許麗絲(原名徐麗絲)
- 被上訴人
- 施國欽
- 被上訴人
- 迪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嬡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8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1萬6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30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住所、於105年8月26日送達上訴人居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考,是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