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李蓓

  • 原告
    黃誠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390號聲 請 人 黃誠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之支票號碼為「AH5912377」,聲 請人登載新聞紙之支票號碼則為「AM5912377」,互核不符 ,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許瓊文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90號│ ├───────┬───────┬───────┬──────┬─────┤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文茂興業股份有│台灣銀行股份有│104年12月12日 │251,027元 │AH5912377 │ │限公司黃誠超 │限公司復興分行│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