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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13號

聲請人
曾婉君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1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聯勝企業社張杉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105年1月15日│25,445元 │CA2487515 │ ││ │ │限公司大里分行 │ │ │ │ │└──┴─────────┴─────────┴──────┴──────┴──────┴──┘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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