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77號
- 聲請人
- 嘉裕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惠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6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104年9月10日民時新聞報。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本件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記載,如附表所示支票發票日期為「104年6月8日」,然聲請人登報及公示催告裁定均記載發票日期為「104年6月2日」,互核不符,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從而,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除權判決,核與民事訟訴法第545條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76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弘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清水分行│104年6月8日 │298,820元 │KN3057224 │ ││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