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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3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38號

聲請人
東印鍋爐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卿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3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東印鍋爐五金有限公│星展(台灣)商業銀行│105年8月10日│127,894元 │DB3179858 │ ││ │司 │民權分行 │ │ │ │ ││ │王淑卿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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