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李慧瑜
- 法定代理人曾增成
- 原告周秀梅
- 被告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1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秀梅 李芸甄 李育修 李毓芳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3月21日本院105年度保險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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