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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羅智文

  • 當事人
    張友梅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22號聲 請 人 張友梅 相 對 人 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澤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之爭議,業於民國105 年11月24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固定有明 文,惟此限於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成立之情形,如雖經調解或仲裁,惟調解或仲裁不成立,則不得聲請強制執行自明。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之勞資爭議固曾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惟依聲請人提出之調解紀錄記載:「四、調解方案:1.勞方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與資方終止勞動契約,建請資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勞方資遣費。2.資方如有工資未完全給付之事實,建請資方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給付勞方工資。3.勞資雙方應本於 勞資和諧,出於善意為雙方考量,妥為協商。五、調解結果:不成立,原因:勞資雙方協商過程各執一詞,無法達成共識,致調解不成立。」足徵本件兩造之勞資爭議調解並未成立,參照上開說明,自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之適用。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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