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64號聲 請 人 林哲安 相 對 人 東億科技電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裕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5年8月5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 內容「(一)有關勞方楊國詩等4人請求事項,勞資雙方同意資 方給付105年6月份工資,請勞方於105年9月15日及105年10月15 日至資方處領取現金:2.林哲安7100元,自105年9月至10月共分2期給付,第1期3550元,第2期3550元。如有1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份視同全部到期。5.資方同時並將給付收據傳真至勞工局結案(傳真號碼04-22520417)。(二)勞資雙方同意就勞動契 約及離職所生一切及其餘相關之法律上請求權均拋棄,雙方互不得再為任何請求。」,其中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7,100元 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給付工資爭議,依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5年8月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相對 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7,110元。詎相對人未為給 付,爰依上開調解紀錄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之給付工資爭議,前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於105年8月5日調解成立,其調 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 府勞工局105年8月10日中市勞資字第1050048520號函及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