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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84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84號

聲請人
賴苡彤
相對人
寬策品牌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5年10月4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勞資雙方同意以新臺幣5萬7000元和解,資方自105年11月至106年9月止,共分11期給付,匯入勞方薪資帳戶(國泰世華銀行五權分行000000000000),第1至10期資方於105年11月至106年8月,每月5日給付勞方5000元整,第11期資方於106年9月5日給付勞方7000元,如有一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份視同全部到期;資方同時並將給付收據傳真至勞工局結案(傳真號碼00-00000000)。」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發生勞資爭議事件,其中關於相對人積欠之工資部分,業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方案履行,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5年9月6日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調解,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同年10月4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所示,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一份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而聲請人以相對人就上述調解成立內容已到期,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 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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