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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90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90號

聲請人
林曉梅
相對人
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澤豪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0五年十月三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所載「資方(即相對人)依蔡昭昌等32人與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金額明細表㈡之金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零參拾壹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7日內裁定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公司於民國105年6月3日召開說明會,宣布無法支付5月份工資、端午獎金,並預告前述欠薪與6月、7月薪資將一併於105年8月5日發放,卻無發放事實,後又以簡訊通知延期支付,經臺中市政府於105年10月3日調解成立,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規定(聲請人記載修正前之條號第37條)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於民國105年10月3日成立調解,相對人並同意依「蔡昭昌等32人與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金額明細表㈡」之金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12,031元等情(編號12),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5年10月13日中市勞資字第1050062399號函檢附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而聲請人以相對人就上述調解成立內容已到期,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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