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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95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95號

聲請人
呂欣芳
代理人
徐唯珊
相對人
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澤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930F71 )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捌佰貳拾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裁定認可兩造之間有關工資等爭議案,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5 年10月13日中市勞資字第1050062399號函相關調解紀錄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函文檢送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930F71 )為憑,其上載明:「有關勞方等32人請求事項之債權,業經勞資雙方確認後,資方同意依蔡昭昌等32人與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金額明細表(二)之金額給付。」經核其附表所示聲請人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368,820 元。茲既尚未履行,自應准予強制執行。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3條第2 款、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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