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鄒蕙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彭村梅國際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春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勞訴字第10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80
8元【計算式:上訴人於原審減縮後之聲明(608,894元+56,783
元=665,677元)-上訴人第一審勝訴之金額10,869元=654,8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