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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0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鄒蕙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彭村梅國際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春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勞訴字第10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80

8元【計算式:上訴人於原審減縮後之聲明(608,894元+56,783

元=665,677元)-上訴人第一審勝訴之金額10,869元=654,8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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