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快譯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乃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桓霆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4,40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