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原 告 陳聰熙 訴訟代理人 蕭宗民律師 複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被 告 旭建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建 訴訟代理人 林宗本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9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院第四法庭,並請兩造就「特休是否可歸責於原告或被告」及「資遣費是否有理由及計算式」乙節,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