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旭建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文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聰熙間因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39號給付資
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臺幣919,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3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