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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旭建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聰熙間因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39號給付資

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臺幣919,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3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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