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林慶郎
- 當事人旭建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3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旭建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聰熙間因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39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919,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3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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