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8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竹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景裕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温斌 陳大偉 方屏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7日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據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範圍,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94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