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竹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景裕
- 訴訟代理人
- 劉上銘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温斌
陳大偉
方屏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7日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據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範圍,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9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