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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8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竹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景裕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温斌

      陳大偉

      方屏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7日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據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範圍,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9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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