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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李慧瑜

  • 當事人
    竹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温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8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竹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景裕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温斌 陳大偉 方屏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7日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據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範圍,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94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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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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