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95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95號

原告
TRAN VAN PHUONG(即陳文鳳)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被告
永祺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山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複代理人
莊婷聿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