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97號 原 告 陳冠曄 原 告 呂裕山 原 告 吳瑞斌 原 告 楊雅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被 告 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建 訴訟代理人 王志文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參 加 人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岡廷 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