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福生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旺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梓森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謝美娘即盈順工程行 當事人間105年度勞訴字第2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11月1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7年11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 證書可稽,其上訴之不變期間於107年12月6日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7年12月7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筠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