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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5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陳福生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旺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梓森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謝美娘即盈順工程行

當事人間105年度勞訴字第2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11月1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7年11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其上訴之不變期間於107年12月6日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7年12月7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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