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何世全
- 法定代理人陳梓森、陳張水鏡
- 原告陳福生
- 被告旺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旺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梓森 久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張水鏡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陳福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12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8,025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18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答詢表等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黃筠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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