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8號
- 原告
- 賴宏杰
- 訴訟代理人
- 陳苡瑄律師
- 被告
- 協益鋼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光孚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宏
謝政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8 萬9,3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另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