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32號 原 告 葉雅真 被 告 建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銀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1日以105 年度中補字第161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1 月14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雅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