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56號原 告 林世宏 被 告 光洋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 萬3,469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5 年3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