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5號 原 告 邱騰毅 訴訟代理人 邱微欣 訴訟代理人 楊淑玲律師 被 告 大鎵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碧芬 訴訟代理人 劉櫻美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被 告 陳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二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