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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5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5號

原告
邱騰毅
訴訟代理人
邱微欣
訴訟代理人
楊淑玲律師
被告
大鎵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碧芬
訴訟代理人
劉櫻美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被告
陳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二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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