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99號 原 告 楊書馨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複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被 告 建成企業社即黃見成 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6月2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原告所提出之澄清 綜合醫院104年3月15日診斷證明書(證物9),其所記載急診入 院治療日期為104年1月1日,與原告主張之103年12月24日車禍受傷急診就醫診斷證明書(證物1)並不相符,且被告於言詞辯論 程序中亦抗辯原告所受傷害非本件車禍造成,此部分應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