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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
    夏一峯

  • 當事人
    林耿涼吉碩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3號聲 請 人 林耿涼 相 對 人 吉碩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海 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核屬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所列由法院處理之公司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逾期未 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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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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