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裁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李嘉益
- 當事人陳金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號 受 罰 人 陳金河(即日盛國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上列受罰人因日盛國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金河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下同)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331 條第1 項、第4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罰人為日盛國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司字第35號核備在案,其清算期間之 收支及損益表,業於民國104年2月6日經股東會承認,受罰 人遲至104年11月26日始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此有民事聲 報清算完結狀上本院收件章戳可憑,顯逾前開聲報清算完結之期限。審酌本件遲誤期間已超逾9個月,爰處罰鍰1萬5000元。 三、依公司法第33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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