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鄭又綾 相 對 人 千益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益 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核屬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逾期未繳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