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5號
- 聲請人
- 鄭又綾
- 相對人
- 千益鋼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益
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核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5號
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核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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