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郭振鋒 林明禧 鈞大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仁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核屬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規定之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並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