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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81號

呈報清算人(裁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81號

受 罰 人 徐志嘉(即海崴旅行社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受罰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裁罰)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志嘉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上開有關公司清算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海崴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海崴旅行社公司)於民國105年8月30日經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同日並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後,受罰人旋即於同日出具清算人願任同意書而自該日起就任海崴旅行社公司清算人,嗣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於民國105年8月31日准予解散登記,惟受罰人就任清算人後,遲至105年9月22日始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事件等情,有受罰人於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22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所提出之民事聲報清算人就任狀(其上蓋有本院105年9月22日收件章戳)、臺中市政府105年8月31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831380號函暨檢附之海崴旅行社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股東名冊、股東同意書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等附於該案卷內可稽,業經本院查閱上開呈報清算人案卷全卷無訛,足見受罰人聲報清算人事件顯逾法定之聲報期限,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處罰如主文所示。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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