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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他字第23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他字第23號

原告
廖俊明
被告
強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本院103年度中勞簡字第87號請求給付工資

等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103年度中救字第

40號),因該事件已經終結,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依立法理由之說明,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因本院103年度中勞簡字第87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3年度中救字第40號准予訴訟救助,上開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業經本院判決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佰伍拾貳元,餘由原告負擔。嗣原告及被告均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104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廖俊明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強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十八,餘由上訴人廖俊明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強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廖俊明負擔五十六,餘由上訴人強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而告確定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兩造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計算書 │├───────┬──────┬─────────────────┤│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5,070元 │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67,218元 ││ │ │,應徵而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 ││ │ │5,070元 │├───────┼──────┼─────────────────┤│ │7,440元 │原告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54,265元 ││ │ │,應徵而暫免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 ││ │ │7,440元 ││第二審裁判費 ├──────┼─────────────────┤│ │1,500元 │被告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2,953元,││ │ │已自行預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單位: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第一審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5,070元: ││ 依本院104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判決主文之諭知,應由被告強鈴企業 ││ 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88,餘由原告廖俊明負擔,故被告強鈴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4,462元(計算式:5070×88/100=4462),原告││ 廖俊明應負擔608元(計算式:0000-0000=608)。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 ││⑴關於原告廖俊明上訴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7,440元: ││ 依本院104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判決主文之諭知,應由被告強鈴企業股 ││ 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88,餘由原告廖俊明負擔,故被告強鈴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應負擔6,547元(計算式:7440×88/100=6547),原告廖俊明││ 應負擔893元(計算式:0000-0000=893)。 ││⑵關於被告強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費用1,550元: ││ 該訴訟費用係被告強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繳納,非屬國庫應徵收之││ 費用,故此部分並非本件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之範圍。 ││三、綜上,原告廖俊明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501元(計算式:608+893││ =1501),被告強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1,009 ││ 元(計算式:4462+6547=11009)。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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