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0號
- 債權人
- 陳建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秉彝、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補債務人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確認目前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㈢補債務人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