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30 日
- 原告陳建全、聲請對債務人陳秉彝、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0號債 權 人 陳建全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秉彝、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㈡請補債務人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確認目前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㈢補債務人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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