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463號債 權 人 徐游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溪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如台端係欲對債務人溪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因該公司業經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 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 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 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 人)。 ㈢受款人為「中堃窯業股份有限公司」,請補背書連續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