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4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463號
- 債權人
- 徐游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溪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如台端係欲對債務人溪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因該公司業經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受款人為「中堃窯業股份有限公司」,請補背書連續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