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5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578號
- 債權人
- 良鴻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千芬
- 債務人
- 佳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意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貳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叁拾玖萬貳仟柒佰捌拾陸元及⑵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分別自⑴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及⑵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