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黃瑞欽
- 當事人觀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至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79號債 權 人 觀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至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業處)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邱亮益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附相關釋明。 二、請提出至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業處)公司登記事項卡及陳報該公司現設址於何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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