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92號債 權 人 榮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周柏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周柏融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付相關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