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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8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92號

債權人
榮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蘭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5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前於民國105年5月1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惟債務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周柏融已於105年5月2日死亡,有卷附戶籍謄本為憑,經本院於105年5月13日通知債權人補正,惟債權人於105年5月19日收受後迄今仍未補正,依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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