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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5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560號

債權人
卡可斯國際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凱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海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卡可斯國際精密有限公司業於105年2月16日府經工商字第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林凱平」係本件債權人或僅是卡可斯國際精密有限公司之解散前原法定代理人(聲請狀當事人欄並未載明其為聲請人或法定代理人,如認「林凱平」亦為本件債權人,請提出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釋明資料;如未提出前揭事項,則認「林凱平」僅為卡可斯國際精密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張志維」係本件債務人或僅是海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聲請狀當事人欄並未載明其為債務人或法定代理人,如認「張志維」亦為本件債務人,請提出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釋明資料;如未提出前揭事項,則認「張志維」僅為海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㈣確認本件之請求原因事實(原因事實內記載「債務人張智維簽發支票」,惟狀附支票影本發票人為海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㈤確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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