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45號
- 債權人
- 鐘奇欣
- 債務人
- 紘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禹雯
- 債務人
- 紀穎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萬肆仟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票據號碼HA1541542、BG1460324、HA1547278、BG1460314、BG1461297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利息之聲請難認為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