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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45號

債權人
鐘奇欣
債務人
紘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禹雯
債務人
紀穎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萬肆仟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票據號碼HA1541542、BG1460324、HA1547278、BG1460314、BG1461297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利息之聲請難認為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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