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3 日
- 原告張鳳玲、聲請對於債務人圖窩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166號債 權 人 張鳳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圖窩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張詠勝、鵬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廖志榮、陳瑋青、莊惟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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