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1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166號
- 債權人
- 張鳳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圖窩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張詠勝、鵬風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廖志榮、陳瑋青、莊惟臣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及利息自105年4月4日起算之依據?(依狀附借款合約書借款期間至105年5月4日止)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