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938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嘉義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郭吉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松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㈡相對人松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地址資料,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