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194號債 權 人 竹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啟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法樂蔬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出貨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