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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2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200號

債權人
東林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東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裕營造有限公司、陳谷音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臺裕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敘明各利息起算日之本金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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